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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2818号
案件名称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侯照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2818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良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一芃。

被告侯照兴。

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简称哥俩好公司)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酒仙桥建材公司)、侯照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哥俩好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宏彪,酒仙桥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一芃,侯照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哥俩好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第1434962号哥俩好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我公司长期大力推广宣传该商标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早在2004年该商标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初,我公司发现侯照兴在位于酒仙桥建材市场的店铺中公开出售假冒我公司哥俩好图文商标的商品。

我公司认为侯照兴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酒仙桥建材公司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酒仙桥建材公司和侯照兴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酒仙桥建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建材市场管理者,不是经营者,我公司与侯照兴签订有《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对涉案商标侵权事宜并不知情,哥俩好公司事先并未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不同意哥俩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侯��兴答辩称:我销售防水产品,不知道涉案胶水产品是假货。

市场里经常有人开车送货,我记不清楚送货人的身份。

我不同意哥俩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抚顺合乐化学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1日取得了第1434962号哥俩好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主要由汉字“哥俩好”以及拼音“GELIAHAO”构成,其中“俩”字中间为两个牵手走路的人形图案。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粘剂、铸造用粘合剂、工业用胶、鞋和鞋粘接剂、墙砖粘合剂、氯丁胶、充气轮胎粘合剂、粘接剂(冶金),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2006年4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哥俩好公司。

2010年9月2日,经核准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8月20日。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4)第15号《关于认定“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本案涉案的哥俩好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4月16日,哥俩好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内的Y33号商铺以35元的价格购买了胶水商品一桶,并当场取得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上述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哥俩好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侯照兴表示名片和收据系其出具。

经庭审核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桶显示商品名称为“899环保型装饰胶”,桶壁左上方印有“哥俩好”图文组合标识,该标识与哥俩好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

庭审中,哥俩好公司提交了其生产的正品哥俩好胶产品包装桶,经对比,该包装桶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桶区别为:正品产品包装桶壁上有镭射的防伪标识,被控侵权���品无镭射防伪标识;

正品产品包装桶提梁下有排列均匀且平整的六个圆形焊点,被控侵权商品的焊点有褶皱;

正品产品自2012年后均未采用涉案旧包装,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但仍采用旧包装。

另查一,诉讼中哥俩好公司表示其同种正品哥俩好品牌胶北京总代理商的批发价格为每桶45元左右。

另查二,哥俩好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另查三,酒仙桥建材公司与侯照兴签订有《租赁合同》及《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禁止摊位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倡导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批复、公证书、收据、名片、发票、《租赁合同》、《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哥俩好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434962号哥俩好图文组合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哥俩好公司对���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予以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公证书记载,侯照兴销售了被控侵权胶水产品,该产品包装桶上“哥俩好”图文组合标识与哥俩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哥俩好公司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指出了其与正品之间存在的差异,故本院认定涉案胶水产品系假冒哥俩好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侯照兴未举证证明其所售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额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哥俩好公司未举证证明侯照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哥��好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侯照兴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数额。

关于哥俩好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购买涉案产品费用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酌定。

酒仙桥建材公司与侯照兴签有《租赁合同》及《禁售假、冒、伪、劣商品协议书》,明确约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监管义务,没有证据表明酒仙桥建材公司对侯照兴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过错,其不应当对侯照兴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哥俩好公司对酒仙桥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照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二、被告侯照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

三、被告侯照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四千零三十五元;

四、驳回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侯照兴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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