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151号原告:于成祥。
委托代理人:苗功群。
被告:腾月。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于成祥与被告腾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查:被告腾月与原告所诉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不相符,应视为该诉讼主体不存在,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成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