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031号罪犯葛伏冬,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伏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葛伏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伏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3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葛伏冬缴纳罚金一万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伏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伏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