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个体户佛山市南海某某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周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专利号:ZL201230279567.9),吴华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吴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