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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黄爱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6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黄爱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黄爱娜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道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被告黄爱娜,经营地址温州市永强大道*********号。

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黄爱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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