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73号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9号一层G106。
法定代表人:肖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香,上海德禾翰通(郑州)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玖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1单元24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军。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玖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