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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唐振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83号
案件名称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唐振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振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振杨,系宿迁经济开发区振杨五金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义乌国际商贸城13街11050号。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唐振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振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振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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