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69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莱华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乾举。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莱华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