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北斗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苏昌辉。
委托代理人吴汉光,该公司人事部主管。
被告茂名北斗星商贸有限公司高山分公司。
负责人苏昌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北斗星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北斗星商贸有限公司高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