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知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建刚。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9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