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占太,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