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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王洋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王洋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王洋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

被告:王洋送。

本院在审理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王洋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3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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