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知初字第31号原告: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塘口。
法定代表人:盖文博(GAVINHOWARDBURTON)。
委托代理人:王历程、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锋,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枣庄市市中区嘉信吊项材料总汇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