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96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一新。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
委托代理人杨来。
被告李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