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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绍知初字第248-2号
案件名称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蒋法祥、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知初字第248-2号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玲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余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被告:蒋法祥。

被告: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波。

被告: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告: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惠娣。

被告:石伟峰。

被告蒋法祥、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法祥、新昌县红利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德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沃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石伟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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