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1号原告:GeorgeMichaelYui。
委托代理人:许肖辉。
被告: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根龙。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与被告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0元,由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