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72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中波。
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中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