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7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海,男。
被告陈昌荣,西安浐灞生态区大新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