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康湾,分别系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罗礼花,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村寨下018号。
本院在审理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礼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