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祖强、卢建,均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桂芳,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冠军羽毛球会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