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8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