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5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茂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茂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