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42号罪犯苗恩婷,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恩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Ol4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苗恩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苗恩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恩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