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2,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经营者:王兴梅,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西辑虎营11楼3单元16号。
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兴梅酒坊。
经营者:王兴梅。
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西辑虎营11楼3单元16号。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化府)因与被上诉人太某(以下简称红昌酒坊)及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兴梅酒坊(以下简称兴梅酒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本案被上诉人红昌酒坊于2020年9月21日注销,原审被告兴梅酒坊于2019年12月5日注销。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化府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红昌酒坊、兴梅酒坊的经营者对宁化府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化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