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诉保字第0023号申请人姚祖义,男。
被申请人苏州市银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工业小区浦金路666号南第二幢楼下。
法定代表人陈林男,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献力。
申请人姚祖义因申请人苏州市银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献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银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高温软化炉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祖义该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事项既不符合“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其也未能提供存在侵权可能性的相关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姚祖义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