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董延亮,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苏州市。
被告毕利勇,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延亮与被告毕利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延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董延亮减半负担人民币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