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12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9。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景泰香都城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XP。
负责人:梁耀华。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