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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7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卫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卫星,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卫星家电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绍婉。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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