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0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云科,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平江,系新昌县南明街道顺发通讯器材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平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平江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