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知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方,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文刚,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文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文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