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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绍知初字第216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1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震、夏顺慧。

被告: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基中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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