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梅,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人民陪审员李玉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征收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