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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房民初字第806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丁勇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06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勇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成群,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勇杰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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