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知民初字第19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勇,系玉环县坎门鸿顺通讯商行经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