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8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根,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铮,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郑国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