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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毅以及原审被告李润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1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毅以及原审被告李润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谭毅,李润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付锋,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润田,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星星索家具店经营者。

上诉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下称雅琴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毅以及原审被告李润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56号)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雅琴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雅琴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雅琴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依法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案既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也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应受理的案件范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应由原审法院受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标准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谭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原审原告谭毅以其是“床(羽迪22)”(专利号ZL200930258059.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原审被告雅琴居公司、李润田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相近似的产品,已经构成侵权,也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雅琴居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和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2.判令李润田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3.判令雅琴居公司和李润田共同赔偿谭毅经济损失180000元。

谭毅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事项”为“证据保全”的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制作的(2013)粤莞南华第003942号《公证书》,证明谭毅委托的代理人朱付锋律师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在东莞市厚街恒锋家具博览中心一楼对“星星索”、“星星美墅”家具店展示的部分家具进行拍摄,公证书所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谭毅的诉请,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雅琴居公司和原审被告李润田,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56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雅琴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雅琴居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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