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俞升洋,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星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义乌市众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