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9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婷婷。
被告:陈顺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顺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依法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