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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蓝忠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蓝忠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蓝忠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蓝忠仁,男,畲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忠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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