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李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60号
案件名称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李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王义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60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被告李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