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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金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台玉知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金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金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知初字第2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明,系玉环县大麦屿天天乐手机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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