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豪,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