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刘旺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晋民初字第7368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刘旺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刘旺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368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和马库斯·库尔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静生,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旺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刘旺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后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