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红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红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红贵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