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知民初字第011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海,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孙忠伟,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忠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忠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