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少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刑执字第64号
案件名称高少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少兵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64号罪犯高少兵,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诏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少兵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交306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少兵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少兵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少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