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19号原告:徐光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敏。
被告:诸暨市千之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白沥畈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蒋科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明诉被告诸暨市千之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光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