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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安知民初字第0036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董强。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朱林。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朱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泉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小泉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燕代理审判员  丁 隽人民陪审员  芦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吉 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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