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减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啊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减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