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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96号
案件名称后应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后应家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96号罪犯后应家,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8日,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后应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后应家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

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后应家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后应家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后应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后应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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